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涪陵出台管理办法,约束房地产开发商不良行为

区府办  2012-03-12 10:11

[摘要] 涪陵区城乡建委以文件形式出台了《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不良行为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开发商在建设、销售过程中和其他环节上的不良行为进行了界定。开发商一旦出现被认定的不良行为,将面临公示曝光、勒令整改直至降低开发资质等级的处罚。

近日,涪陵区城乡建委以文件形式出台了《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不良行为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开发商在建设、销售过程中和其他环节上的不良行为进行了界定。开发商一旦出现被认定的不良行为,将面临公示曝光、勒令整改直至降低开发资质等级的处罚。

多类情形被列为不良行为

该《办法》规定,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,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搞开发,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或将工程肢解发包,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,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,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等8类情形均属不良行为。在销售期间的不良行为则有:未取得预售许可证,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“住宅质量保证书、使用说明书”或未按承诺进行保修,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期交付房屋,违法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,擅自变更房屋规划、设计等8类情形。其他不良行为包括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资质证书,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等6种。

不良行为将被严处

该《办法》规定,不良行为实行公示制度,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。公布内容与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相结合。区城乡建委将建立与国土、规划、公示、税务、监察、司法、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,将列入不良行为的企业抄送这些相关部门和单位。

该《办法》还规定,被纳入不良行为的开发企业,在不良行为未撤销前,如有3次以上不良行为或因开发建设、销售期间管理不善,引发群体事件,处置不及时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,将被降低开发资质等级。(记者 张志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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